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: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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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
1.合伙人
人数 | 2个以上合伙人 |
性质 | (1)合伙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①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②国有独资公司、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。★ (2)合伙人可以为外国个人或组织。 |
2.协议
(1)形成: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,以书面形式订立。
【注意】合伙协议中经营期限并非必须有。
(2)修改: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,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;但是,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——约定→一致同意
3.名称和场所:必须标明“普通合伙”字样
4.出资
时间 | 认缴或实缴出资——可以分期 |
方式 |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、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,也可用劳务出资。★ |
作价 | (1)劳务出资(协商确定); (2)其他出资(协商确定或评估)。 【链接】公司对非货币性出资须评估作价 |
限额 | 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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