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业单位

首页 > 事业单位 > 阅读资料 >

2020山东事业单位备考之担保物权

中公教育 2020-02-25 14:47:27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

编辑推荐济南事业单位统考备考QQ交流群:点击加入

编辑推荐济南事业单位 阅读资料  | 考试题库 招聘信息汇总

编辑点击私聊你的专属考试顾问 

 

【导读】担保物权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常规考点,这部分的知识点更加注重理解,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将相关的知识消化、吸收,最终达到可以正确解题的目的。那么今天我们就把这部分的相关知识点来为大家归纳总结一下,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部分知识点。

一、担保物权的概念

担保物权,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,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。

二、担保物权的设立意义及内容

(一)设立意义

担保物权,顾名思义就是担保债的履行的,那具体是怎么担保呢?我们举个例子给大家:我分别向甲和乙借了10万元,与债权人甲只是签订了借款合同,与债权人乙除了签订了借款合同,还将一个市价约20万元的古董花瓶出质给乙。那么好了,甲和乙的债权都到期了,可是谁的钱我都还不上,除了那个古董花瓶我手中又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了,经过法定的程序将古董花瓶进行拍卖,所得价款15万元,请问甲和乙谁可以优先受偿?当然是乙!通过这个例子相信大家就明白了担保物权的重要性!担保物权是实现债权的重要保证,能够大大的降低债权人的风险,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。

(二)具体内容

1.抵押权

抵押权,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,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,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
注意一下抵押权的特点:抵押的可以是动产,也可以是不动产,但是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:不转移占有。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并没有实际占有抵押物。

2.质权

质权,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,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
注意一下质押的特点:质押的只能是动产或权利,而且需要“移交”,也就是要将质押物移交给质押权人。这是质押非常显著的特点。

3.留置权

留置权,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,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,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,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。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,其标的物均为动产。

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,具有法定性。这就是说,当符合一定条件时,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地发生债权人的留置权,而无须合同事先约定。这也是留置权和抵押权、质权的重要区别。与之相对的,抵押权和质押权我们称之为“意定物权”,是根据双方的“意思”确定的物权,这部分是留置权非常显著的特点,大家要注重把握。

 

猜你喜欢:点击进入》》
济南事业单位招聘 济南事业单位每日一练


关注济南事业单位考试(微信号zgjnsyb),考生如需进一步及时获取事业单位相关资讯,查看更多招考信息请访问济南事业单位考试网

 猜你喜欢

查看更多

 大家都在看

备考公开课
山东公职类备考公开课
点击查看

事业单位<

招考信息

报考指导

阅读资料

考试题库

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<